编号:2026第832号
根据(2025)陕0113执2942号、(2025)陕0113执2942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20105号 | 潘焕江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7101061GB00012F00210011 | 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翔飞路12号新洲万达项目C1地块5栋1单元1层1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