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773号
根据(2025)鄂01执恢165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2007002177 | 崔芳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12006GB00003F00011749 | 江汉区宝利金国际广场A单元16层1623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王明月(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01085024) |
| 2 | 江国用(商2007)第133885号 | 崔芳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12006GB00003F00011749 | 江汉区宝利金国际广场A单元16层1623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王明月(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01085024)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