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747号
根据(2025)鄂0112执恢794号,黄行志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4867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2009GB00016F00370014 | 东西湖区吴南花园西区26栋1单元601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2执恢794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