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743号
根据(2025)鄂0104执4625号之三、(2025)鄂0104执4625号,贺致用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1601913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宝丰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2202003GB00023F00040007 | 江岸区塔子湖街健美街31号塔子湖组团I地块4栋/单元30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