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726号
根据(2025)鄂0102执4305号之三、(2025)鄂0102执4305号之一、(2025)鄂0102执4305号,唐晓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41407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2GB00033F00110073 | 洪山区仁和路86号新建居住项目(大洲村城中村改造K2地块二期)11栋/单元20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