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622号
根据(2025)鄂0116执恢1447号之一,郑一诫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201300142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3001003GB00078F00060278 | 江汉区家墩村常青路159号万科城-四期酒店及公寓栋公寓单元9层6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