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603号
根据(2025)鄂0103执5380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8795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02005GB00302F00090176 | 汉阳区琴台大道1110号佳兆业1号花园4栋41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