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飞因保管不善,将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以南(邾城街向东村、余姚村、辛冲镇寨山村)常阳新城一期T8栋1单元5层3室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17)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05973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小飞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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