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567号
根据(2025)鄂0112执恢797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5195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06F00080502 | 金银湖办事处环湖路43号怡清雅筑二期38-39栋39号楼2单元31层1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12执恢797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