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557号
根据(2025)鄂0103执3392号,张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9757号 | 广东南枫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1012GB00027F00030184 | 武昌区楚汉路18号武汉中央文化区K4地块二期K4-3-2栋1单元49层1号 | |
| 2 | 鄂(2023)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0389号 | 广东南枫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1012GB00027F00030184 | 武昌区楚汉路18号武汉中央文化区K4地块二期K4-3-2栋1单元49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