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551号
根据(2025)鄂0103执恢589号,郑红卫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88608号 | 闵任友,周卫仿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2200011GB00006F00260069 | 江岸区新益村幸福大道统建同安家园(二期)44栋15层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