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543号
根据(2025)鄂0112执2210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1162号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4GB00013F00250038 | 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以南、宏图大道以西海昌之星二期G13栋2单元5层4室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12执2210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