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532号
根据(2025)鄂0112执4982号之四,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9767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5GB00015F00030006 | 东西湖区三店集镇(三店建公司住宅楼)3栋1单元201室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12执4982号之四解除抵押 |
| 2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1231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5GB00015F00030006 | 东西湖区三店集镇(三店建公司住宅楼)3栋1单元201室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12执4982号之四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