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95号
根据(2025)鄂0116执1289号之三、(2025)鄂0116执1289号之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01150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6008001GB00021F00020099 | 黄陂区高车分场汉北玺园7栋1单元8层3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