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71号
根据(2024)闽05执883号、(2024)闽05执883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新201600238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7002009GB00087F00010123 | 新洲区阳逻街环湖路以南爱尚东城1栋1单元23层1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