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52号
根据(2025)鄂0117执恢587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18007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0016GB00008F00120002 | 汉阳区隆祥东街8号水墨甲秀雅园14栋1-3层A2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