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46号
根据(2021)鄂0102执恢491号之一,邬来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青国用(商2014)第0471号 | 张程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7001015GB00003F00030065 | 青山区40/41街坊江南春城18栋1单元2901号 | |
| 2 | 青2014001838 | 张程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7001015GB00003F00030065 | 青山区40/41街坊江南春城18栋1单元290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