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41号
根据(2025)鄂0111执3759号之二,(2025)鄂0111执3759号,彭嵩松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13885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5002GB00030F00010099 | 洪山区张家湾街白沙五路1号万科金色城市17号地块17-7号楼栋1层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