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92号
根据(2025)鄂0103执4439号之二、(2025)鄂0103执4439号,陈谦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2333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4GB00003F00670061 | 江岸区汉口花园二期F区17栋3单元7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