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83号
根据(2025)鄂0103执3864号,(2025)鄂0103执3864号之三,陈振武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9414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2GB00023F00160148 | 洪山区团结大道1335号金地自在城(武丰村城中村改造K2地块七期)16栋/单元23层6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