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68号
根据(2025)鄂0117执4286号、(2025)鄂0117民初3039号,彭明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11915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投致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6005016GB00055F00010157 |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庭·园3单元11层2室 |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原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22)武汉市黄陂不动产证明第0011915号)其中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庭·园3单元11层2室的抵押信息予以解除。 |
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