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55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069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1529号 | 饶超安,童舟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4GB00013F00270025 | 金银潭大道以南、宏图大道以西海昌之星二期G15栋2单元3层4号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03执2069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