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68号
根据(2026)鄂0191执237号,朱大华,朱松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23594号 | 郭右桥、黄会兰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4070001GB00201F00180003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新华社区5-3栋1单元2层1室 | 协执过户,将该房屋先转移登记至马荣超(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5703063519)名下,再转移登记至朱大华(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580506481X)和朱松(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821210751X)按份共有,各50%。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