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51号
根据(2025)鄂0106执恢610号之三,谷英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6395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3011GB00006F00230027 | 洪山区雄楚大街452号保利·蓝海郡2栋4单元3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