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40号
根据(2025)鄂0112执3891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3663号 | 广东南枫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23F00070009 | 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北,环湖路东汀香水榭8栋2单元3层301室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12执3891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