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28号
根据(2025)鄂0103执4724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1795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04F00330053 | 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三路9号武汉碧云天4号楼、13号楼商业/单元15层3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4724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