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23号
根据(2025)鄂0105执恢592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国用(商2013)第3519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3008GB00002F00050008 | 汉阳区四新地区江城大道388号金地城C-5栋1单元3-5层2室 | ||
| 2 | 阳2013003263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3008GB00002F00050008 | 汉阳区四新地区江城大道388号金地城C-5栋1单元3-5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