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81号
根据(2025)鄂0103执4173号之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6213号 | 娄良涛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06F00010033 | 东西湖区金银湖张柏公路东、径河北怡清雅筑二期091地块30、31号楼30栋1单元4层3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号:(2025)鄂0103执4173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