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65号
根据(2025)鄂0104执3825号之三、(2025)鄂0104执3825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30071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02005GB00302F00110131 | 汉阳区琴台大道1110号佳兆业1号花园6栋35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