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47号
根据(2025)鄂01执1331号之五,/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5)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599号 | 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09012GB00392F00010024 | 汉阳区墨水湖路45号1栋1单元2楼6室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执133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