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43号
根据(2025)鄂0103执4428号之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2580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6GB00002F00290115 |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姑李路86号华星晨龙城C2区C8栋/单元22层1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4428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