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26号
根据(2025)鄂0103执3538号之一,吴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37383号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08GB00201F00780003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滨湖社区56栋3单元2层1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吴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8510104570)名下,抵押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