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24号
根据(2025)鄂0103执恢112号之四、(2025)鄂0103执恢112号之三,潘昙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3072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1006GB00049F00120170 | 江岸区江大路39号统建大江园南苑二期12栋4单元15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