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11号
根据(2025)鄂0103执3927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0250号 | 符娱珺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14001GX00226F00010748 | 江汉区泛海国际居住区·樱海园地下室栋-1层E51号车位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韩宇(身份证号码:42112219880831001X)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