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99号
根据(2025)鄂0103执恢638号,张斯尧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41417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01007GB00312F01820004 | 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红旗村中建汤逊湖壹号一期二LP-24栋1-3层4室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