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15号
根据(2025)鄂0115执恢532号、(2025)鄂0115执恢532号之一,陈昌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40894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88001GB00006F00060085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中路10号名湖豪庭一期8栋28层01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