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244号
根据(2025)鄂0117执恢592号之一、(2025)鄂0117执恢592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02462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51GB00007F00030050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京东大道72号洺悦华府项目(居住用地)4栋2单元7层2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