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223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810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4864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3005GB00006F00060031 | 江汉区新华路738号三金华都Ⅰ期(B1地块)6栋1单元17层1室 | 解押、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刘朝晖(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304245613)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