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216号
根据(2025)鄂0191执恢363号,史朝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06008114 | 武汉市天时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06011003GX00015F00010132 | 武昌区东湖路189号东湖天下1号地下车库B18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