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215号
根据(2025)鄂0104执1224号之四、(2025)鄂0104执1224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42069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0017GB00002F00180022 | 汉阳区南国明珠一期22栋2单元5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