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205号
根据(2025)鄂0116执恢859号之一,魏凌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5074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8005GB00001F00170069 | 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操场街18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9栋1单元23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