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157号
根据(2025)鄂0113执恢158号之一,陈钱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13576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3005031GB00001F00180003 | 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南国江城1单元2层2室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