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155号
根据(2025)鄂01执恢117号、(2025)鄂01执恢117号之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42987号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09GB00015F00090001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22号恒大华府B1区综合楼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宜昌楚天翠林房地产有限公司、黄石翡翠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金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