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149号
根据(2024)鄂0106执恢829号之二,刘晶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6332号 | 姚四华,魏梅香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2416006GB00002F00120054 | 东西湖区107国道南、二支沟西东建.金鼎湾12栋1单元06层2室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