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130号
根据(2025)鄂0116执恢1044号之一,刘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7749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辛成志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0015GB00002F00010315 | 武昌区中南路街中南路3号阜华·领秀中南19层7号 | |
| 2 | 鄂(2020)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6396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辛成志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0015GB00002F00010315 | 武昌区中南路街中南路3号阜华·领秀中南19层7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