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127号
根据(2025)鄂0115执恢493号,(2025)鄂0115执恢493号之二,黎品溶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48672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5004GB00035F00030247 | 洪山区烽胜路20号保利上城四期13栋2单元28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