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116号
根据(2025)鄂0111执7782号,郝建国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53829号 | 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1203011GB00002F00030060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港路100号智苑小区还建社区3栋1单元16层6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