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101号
根据(2025)鄂0103执恢482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7438号 | 李细平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06006GB00005F00010347 | 江汉区解放大道669号南国中心一期/栋A座单元31层6号 | 解押、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王雪梅(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7004210524)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