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080号
根据(2025)鄂0116执恢362号之五,吴阿密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1549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4006002GB00014F00020018 | 硚口区汉西二路54号第3栋5、6号 | 根据黄陂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25)鄂0116执恢36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寄送给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工作告知函,办理硚口区汉西二路54号第3栋5号、硚口区汉西二路54号第3栋6号的解押公告. |
| 2 | 鄂(2023)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1549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4006002GB00014F00020019 | 硚口区汉西二路54号第3栋5、6号 | 根据黄陂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25)鄂0116执恢36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寄送给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工作告知函,办理硚口区汉西二路54号第3栋5号、硚口区汉西二路54号第3栋6号的解押公告.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