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060号
根据(2025)鄂 0102 执 3877 号之三,(2025)鄂 0102 执 3877 号,张保国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0806号 | 湖北一房通典当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9013GB00001F00030041 | 洪山区青菱河东路1号红霞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A3栋1单元9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4日
